文章阅读关键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文章摘要:有钱——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有地——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来开展业务,有谱——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要合法合规,有证——经登记的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文章作者:卢希律师武汉
- 有钱——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
- 有地——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来开展业务,
- 有谱——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要合法合规,
- 有证——经登记的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
- 与“四无”派遣机构签的派签协议无效,
- 但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的劳动合同有效,
- 工资和社保一分不落,由派遣机构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